不管是成書于元、明、清的公案小說《包公案》,還是這個時段產(chǎn)生的“包公戲”劇目,抑或是今人創(chuàng)作的古裝司法題材影視作品,它們對于宋代審訊場面的講述,有一個細節(jié)是不約而同的:訴訟兩造都得跪在公堂上聽審。
京劇包公戲《鍘美案》劇照
這些文藝作品塑造出來的歷史想象,甚至讓歷史研究者也深信不疑,比如法律史學者潘宇的論文《傳統(tǒng)訴訟觀念的基本形態(tài)與轉(zhuǎn)型——以中國古代民事訴訟觀念為樣本的研究》就認為:“在(古代)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訴訟的原被告雙方都要承受同樣的皮肉之苦,以及同樣的精神上的威嚇。如,涉訟兩造(包括其他干連證人等)一旦到官受審,不僅要下跪叩首,而且還要受到‘喝堂威’的驚嚇?!迸擞顚⒀芯繉ο蠡\統(tǒng)地稱為“中國古代民事訴訟”,顯然應該包括宋代民訟在內(nèi)。
宋朝筆記中的審案信息
但是,我在閱讀宋人筆記時,隱約覺得宋代的訴訟是不需要“下跪叩首”的。這里我且列舉幾個例子:
沈括《夢溪筆談》中的《歐陽文忠推挽后學》載,有一書生起訴學生拖欠束脩,勾當鎮(zhèn)公事的王向判書生敗訴,“書生不直向判,徑持牒以見歐公(滁州知州歐陽修)”。既然是“徑持牒”,應該不會是“跪稟”。
程頤撰寫的《明道行狀》載,“(程顥)先生為令,視民如子,欲辦事者或不持牒徑至庭下,先生從容告語,諄諄不倦?!睆摹安怀蛛簭街痢钡恼Z境判斷,也應該不是“跪稟”。
朱熹編著的《五朝名臣言行錄》也載,“舊制,凡訴訟不得徑造庭下,府吏坐門,先收狀牒,謂之‘牌司’。公(包拯)開正門,徑使至前,自言曲直,吏民不敢欺。”訴訟人“徑至前,自言曲直”,也不像是“跪稟”的樣子。
另外,宋人唐庚的《訊囚》詩寫道:“參軍坐廳事,據(jù)案嚼齒牙;引囚至庭下,囚口爭喧嘩。參軍氣益振,聲厲語更切?!星魥^然出,請與參軍辯……”這名囚犯“奮然出”,而且與法官當庭對辯,似乎也不可能跪著。
當然,這些材料記錄的信息不是很明確,不能作為確鑿的歷史證詞采用。究竟宋人上公庭打官司要不要下跪聽審?我打算先通過檢索宋代文獻來驗證這個問題。需要說明的是,我采用的文獻主要有兩類,一是《名公書判清明集》、《折獄龜鑒》、《洗冤錄》等宋代司法文獻;一是《作邑自箴》、《州縣提綱》、《晝簾緒論》等宋代官箴書。至于加入了后人創(chuàng)作與想象成分的宋元話本小說與元雜劇,一概不納入考證范圍。
文獻資料顯示:宋人不必跪著聽審
檢索《名公書判清明集》、《折獄龜鑒》、《洗冤錄》,均找不到任何“跪著受審”的記錄。唯《折獄龜鑒》“王琪留獄”條這么說:“王琪侍郎,知復州。民有毆佃客死者,吏將論如法,忽夢有人持牒叩庭下,曰:‘某事未可遽以死論也。’琪疑之,因留獄未決?!钡@里的“持牒叩庭下”只是出現(xiàn)在夢境中,并非庭審寫實。
《洗冤錄》“疑難雜說”篇也有一則記載:某甲涉嫌殺人,“就擒訊問,猶不伏”,待檢官出示確鑿證據(jù)后,“左右環(huán)視者失聲嘆服,而殺人者叩首服罪”。這似乎也只說明犯人在伏罪后才需要“叩首”認罪。
《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有法官蔡久軒的一份判詞,其中說:“當職入境,……累累道途,訴之不絕,……訴之者皆號呼告冤,嚙齒切骨,伏地流涕,諭之不去?!边@里的“伏地流涕”,顯然是說攔路申冤之人激憤不能自已的舉動,并不是指庭審時官方要求的“規(guī)定動作”。
《作邑自箴》、《州縣提綱》、《晝簾緒論》等宋人撰寫的州縣從政指南,其中不乏對州縣官如何受狀、審訟、鞫獄、擬判的詳細指導意見,但尋遍這幾本宋人的官箴書,就是不見要求訟訴人下跪受審的規(guī)定。倒是在《州縣提綱》中可以找到兩條信息:
——“凡聽訟之際,察其愚樸,平昔未嘗至官府者,須引近案,和顏而問,仍禁走吏無得訶遏。”
——“引問時,須令主吏遠立,仍和言喚囚近案,反復窮詰,必得真情,始可信矣?!?/p>
從“引近案”、“喚囚近案”的動作描述,大致可判斷訴訟人不大可能是跪著的。
但是,我們對文獻的援引,到目前為止,還無法十分肯定地證明“宋人訴訟無須跪著受審”。不要急,讓我再引用幾條材料:
《折獄龜鑒》“葛源書訴”條載,宋人葛源為吉水縣令,“猾吏誘民數(shù)百訟庭下”,葛源聽訟,“立訟者兩廡下,取其狀視”。
《折獄龜鑒》“王罕資遷”條載,宋人王罕為潭州知州,“民有與其族人爭產(chǎn)者,辯而復訴,前后十余年。罕一日悉召立庭下”。
《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的一則判詞稱,“本縣每遇斷決公事,乃有自稱進士,招呼十余人列狀告罪,若是真有見識士人,豈肯排立公庭,干當閑事?”
從這幾起民訟案例不難發(fā)現(xiàn),當法官開庭聽訟時,訴訟人是立于庭下的?,F(xiàn)在的問題是,“站著聽審”到底是個別法官的開恩,還是宋代的一般訴訟情景?
根據(jù)官箴書《州縣提綱》介紹的州縣審訟“標準化”程式,平民到法庭遞狀起訴是用不著下跪的:“受狀之日,引(訴訟人)自西廊,整整而入,至庭下,且令小立,以序撥三四人,相續(xù)執(zhí)狀親付排狀之吏,吏略加檢視,令過東廊,聽喚姓名,當廳而出。”朱熹當?shù)胤焦贂r,曾制訂了一個“約束榜”,對訴訟程序作出規(guī)范,其中一條說:州衙門設有兩面木牌,一面是“詞訟牌”,一面叫做“屈牌”,凡非緊急的民事訴訟,原告可在詞訟牌下投狀,由法庭擇日開庭;如果是緊張事項需要告官,則到“屈牌”下投狀:“具說有實負屈緊急事件之人,仰于此牌下跂立,仰監(jiān)牌使臣即時收領(lǐng)出頭,切待施行”?!摆柫ⅰ倍忠脖砻?,民眾到衙門告狀無需下跪。
按《州縣提綱》,開庭審理的時候,訴訟人也是不用跪下的:“須先引二競?cè)耍ㄔV訟兩造),立于庭下。吏置案于幾,斂手以退,遠立于旁。吾惟閱案有疑,則詢二競?cè)?,俟已,判始付吏讀示?!敝祆涞脑賯鞯茏狱S震任地方官時,也發(fā)布過一道“詞訟約束”,其中規(guī)定:法庭對已受理的詞訟,“當日五更聽狀,并先立廳前西邊點名,聽狀了則過東邊之下”??梢娝未ㄍ徖砻袷略V訟案,并未要求訴訟人跪于庭下。
又據(jù)另一部官箴書《作邑自箴》,“(法官)逐案承勘,罪人并取狀之類,并立于行廊階下,不得入司房中。暑熱雨雪聽于廊上立。”在刑事審訊時,受審的“罪人”看來也是立于庭下而不必跪著。
圖像史料顯示:宋人打官司是站著的
當然最具直觀效果的證據(jù)還是宋代的圖像材料。我們能不能找出一張宋人描繪訴訟場景的圖像作品呢?我確實找到了——宋代多位畫師都畫過《孝經(jīng)圖卷》,而《孝經(jīng)》中的“五刑章”恰好涉及司法訴訟的內(nèi)容,因此宋人筆下的《孝經(jīng)圖卷》也畫出了法官審訊的場面。
先來看仇英《孝經(jīng)圖卷》中的“五刑章圖”:庭上法官正在閱覽訴狀,而庭下聽審的訴訟人是站著的,沒有一人下跪。由于“五刑章”所言為刑事審判,故而此圖所畫,可認定為刑事審訊場面。
仇英臨宋人《孝經(jīng)圖卷》局部
也許你會說,仇英不是明代人嗎?是的。不過,仇英的《孝經(jīng)圖卷》是臨摹品,乃臨摹北宋畫師王端的《孝經(jīng)圖》而成。王端的原圖可能已佚失,不過美國大都會藝術(shù)博物館收藏有一幅出自北宋李公麟畫筆的《孝經(jīng)圖卷》,此卷因年代久遠、保護不善,以致墨跡模糊,甚至可能有圖文拼接錯誤之處,但我們還是可以辨看出來,其中有一圖,畫的正是庭審場景,圖中的訴訟人,也是站立聽審,并無下跪之姿。
北宋李公麟《孝經(jīng)圖卷》局部
遼寧省博物館也收藏了一幅《孝經(jīng)圖卷》,舊題唐代閻立本所繪,但圖中文字出現(xiàn)避宋太祖趙匡胤及宋孝宗趙昚字諱,部分人物衣冠也是宋代樣式(如下圖的法官衣冠),可認定為南宋作品。本圖卷的“五刑章圖”,同樣是法官審訟的畫面,畫上的訴訟人也是站著的。
南宋《孝經(jīng)圖卷》局部
至此,我們可以毫不猶豫地說,宋朝平民如果對簿公庭,涉訟兩造到官受審,并無“下跪叩首”之強制(干連證人更不用說了)。文獻與圖像史料也顯示:宋朝人打官司的法庭,并不是我們在古裝司法題材影視作品中看到的那樣,有一個封閉的空間——“公堂”,而是在一個相對開放的空間——“庭前”或“庭下”審訟。
至于跪于公堂聽審的制度,應該是元代之后才出現(xiàn)的。
作者:吳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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