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上,唐玄宗改革機構(gòu)對吏治進行了整治,提高官僚機構(gòu)的辦事效率,重用賢臣,修訂律法。
第一,精簡機構(gòu),裁減多余官員,把武則天以來的許多無用的官員一律裁撤,限制了進士科及第的人數(shù),以減少冗官的出現(xiàn),提高官吏整體的素質(zhì)。這不但提高了效率,也節(jié)省了政府支出。
第二,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加強對地方官吏的管理。在每年的十月,派按察使到各地巡查民情,糾舉違法官吏,嚴懲不怠。
第三,重新將諫官和史官參加宰相會議的制度予以恢復。這本是唐太宗時期的一種制度,讓諫官和史官參與討論國家大事,監(jiān)督朝政。到了武則天主政之后,提拔了許敬宗和李義府等人做宰相,有的事不敢再公開,因此將這種制度也就廢除了。
第四,重視縣令的任免。唐玄宗認為郡縣的官員是國家治理的最前沿,和百姓直接打交道,代表了國家形象。所以,玄宗經(jīng)常對縣官親自出題考核他們,確切地了解這些縣官是不是真正地稱職。如果考試優(yōu)秀,可以馬上提拔,如果名不副實,也會馬上遭到罷黜。
正是由于開元初期君臣一體,上下同心,全國經(jīng)濟迅速繁榮,迎來了“憶昔開元全盛日,小邑猶藏萬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倉廩俱豐實”的開元盛世。
先天二年(713年)末,姚崇和盧懷慎領(lǐng)導一個被指定修訂令、格和式的組織,這部分法令與行政事務(wù)有關(guān)。修訂的法令于開元三年(715年)陰歷三月完成,然后被頒布執(zhí)行,后來被稱作《開元前令》。如太子賓客在舊時作為兼職無品,《開元前令》時被正式定入官品。
在宋璟和蘇颋擔任宰相時,詔令又命再作修訂,這一次包括刑法在內(nèi)。有些曾協(xié)助姚崇的法律專家也參加了這一工作,編纂工作成于開元七年(719年),陰歷三月呈送唐玄宗御覽并被公布。它通常被稱作《開元后令》并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因為其大部分內(nèi)容收入《唐六典》,此書提供了唐代行政法的詳細內(nèi)容。
因此,從唐景龍四年(710年)至開元七年(719年)的十年是制訂中央行政法典的重要時期,這種法律旨在把中國再度置于一個精心制訂的統(tǒng)一行政規(guī)定和實踐的體制之下,所以這十年對恢復一個強大的中央集權(quán)的帝國來說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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