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妻制”在晚清時期十分盛行,究竟什么是“典妻制”?接著往下看吧。清朝時期盛行“典妻制”,其實這根本就是一種陋習,他們所謂的“典妻制”,其實就是典妻和雇妻,由于地區(qū)不同習慣和習俗不同,所以分為這兩種,雖然都是典妻制的一種,但是含義卻大有不同。其中雇妻就是雇傭別人的妻子,按天算錢期滿還回,典妻就是雇傭時間較長。
晚清時期這種現象在江浙一帶十分普遍,由于大多數窮人娶不起媳婦,于是窮人之間自發(fā)商議了這種制度,比如典妻就是窮人和富人之間商量協(xié)議,將價值和歸還期限寫清楚,然而雙方簽字畫押,直到妻子有了孩子后,將妻子歸還富人,然后孩子留給窮人。所以在當時,有很多婦人就專門靠這個賺錢,將典夫召進家里收取典金,這就是“坐等招夫”。
另外江蘇地區(qū)也有這種形式,就是租借別人的妻子為自己生孩子,不過有一個條件是,典夫要人家打掃家務,承擔一切苦力勞動,將來如果生下孩子,孩子必須隨生父姓,只要目的達成以后,就就這層關系解除。其中還有一種叫借妻,就是租賃的妻子要離開家,這種行為也被稱為是“捆妓”,因為當時有很多有錢人家,都會將自己的妻子或者童養(yǎng)媳給典當到妓院。
除此之外,東北地區(qū)也流行一種類似的制度,由于古代男人常年在外,所以妻子在家里生活困難時,就會把自己典當出去,然后和其他男子搭伙過日子,同時還會簽訂搭伙字據。這就是清朝窮人娶不起媳婦,然后盛行的一種制度,而這種行為卻又是最傷害女性的一種行為,更加印證了古代女子的地位有多卑微,實在是可悲又可憐。古代“典妻”是啥意思?一個婚姻制度的毒疾,一段羞于啟齒的歷史!你怎么看
在封建社會里,丈夫往往將妻子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如果妻子紅杏出墻,是丈夫的奇恥大辱。然而偏偏有些丈夫把妻子讓給別的男人,主動找“綠帽子”戴,這又是為什么呢?
在南北朝時期,中國就出現了“質妻和雇妻”現象。所謂的“質妻”,即把自己妻子轉讓給他人為妻,換取一筆錢,到約定的時間,要回妻子,送回原款。所謂“雇妻”,即雇主支付雇金給女子的丈夫,在約定的期限之內,讓該女子作為自己的臨時妻子,到期將女子送還其丈夫,雇金不收回。這兩種形式可視作典妻的萌芽。及至宋朝,商品經濟發(fā)展,典雇妻子的現象更為普遍。
舊時典妻風的盛行由多種經濟原因所致,“貧賤夫妻百事哀”:如丈夫有病無力維持家庭,或負債累累度日艱難;也有因賭博而窮困潦倒者,丈夫無奈而租典妻子。此類一般由丈夫做主,而妻子則被迫同意;也有丈夫長期外出不歸,妻子生活無著而自典者。
受典者往往由于其妻子不育無出,征得妻子同意而去借妻生子。但無論是典妻還是借妻,都是以經濟利益為目的,體現了丈夫對妻子的絕對占有,女性對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聽從丈夫的處置,像商品一樣被買來賣占,沒有抗拒的能力。
一般典妻均經過訂立契約的過程。契約主要寫明出典妻子的時間期限,典租妻子的租價及備注事宜。典租期一般租為一至二年,典為三至五年;典租價以婦女的年齡大小、典租時間的長短而定。對承典的人說來,對所典的婦女也是要提出條件的,比如必須具備生育能力,出典期間不得與原來丈夫同居,苛刻者還要求其在出典期不得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等,并將這些要求寫到契約中去。而出典者在有的地方跟新夫住,吃穿均由新夫負責,有的地方則住在自己家中接待新夫,而讓原夫回避。這種契約對婦女來說無疑等于賣身契,契約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為人生育,還得與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離。
另外,包括漢族在內的中國很多民族,長期以來一直流行著“轉房婚”現象,除了大家知道的西漢綱君公主、解憂公主和昭君出塞的故事,類似故事還有很多;比如晚唐的咸安公主,在回紇生活了21年,她先后按回紇的收繼婚制嫁給長壽天親、忠貞、奉誠及懷信可汗,創(chuàng)造了歷嫁祖孫三代、兩姓、四位可汗的和親記錄。
轉房婚現象到宋朝在統(tǒng)治階級內部就大量減少了。這種寡婦嫁給小叔子的現象;違背儒家的三綱五常原則,從血緣關系上來講至少是一種亂倫,漢族的上層知識分子認為這是一種陋習。長兄如父,長嫂如母。比較典型的如包公,把自己的侄兒鍘了以后,管自己的嫂子叫“嫂娘”,在中下層人中,這種現象依然故我,嫂子就得嫁給小叔子。弟妹就得嫁給大伯子,宗族觀念認為這是很正常
在中國古代,特別是每個王朝的晚期,政治腐敗,社會混亂,老百姓衣不蔽體食不果腹,這個時候,生存下去成了最為嚴峻的問題,很多家庭都是依靠賣兒賣女或者易子而食,才能夠換來一點銀錢,可能活下去。
除此之外,還有一種方式也是那個時候的窮人的一條出路,這就是“典妻”。“典” 字的意思就是典當,抵押,類似于一個人在沒錢的時候,就把自己的物品拿到典當行去抵押一樣。而“典妻”就是把自己的妻子抵押出去,換取一定的錢財。這對于現代人來說,可能是很不可思議的事情,畢竟哪個男人哪個家族愿意用自己的女人去換錢呢?一般人聽完都接受不了。專家也說,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事情,其實是一件非常難以啟齒的事情,但是在特定的年代里,這可能是活下去的唯一方式了。
“典妻”這個現象自古以來就有之,最遠可以追溯到漢代,那個時候由于戰(zhàn)爭頻繁,老百姓的生活難以為繼,只有嫁妻賣子,即使法律想要禁止,道德上想要舒服,都不能夠阻擋老百姓將只有的現象延續(xù)下去。
在中國,“典妻”現象主要出現在南方地區(qū),特別是以江浙一帶為甚。在封建社會時期,男權為上,所有的事情都是男人說了算,所以當一個家庭無法繼續(xù)下去的時候,就會把自己的老婆子女拿出去典當了。
到了清朝晚期,“典妻”這一現象已經蔓延了到全國各地,盡管叫法上可能存在差異,但是實質上都是差不多的。不過具體到某些行為上,“典妻”這一行為又可以分為典妻(租妻)、坐堂招夫、租妻借妻、捆妓、搭伙等幾類,具體做法上可能會差異,但是其根本上都是男人將自己的老婆抵押出去,換來一部分金錢,等到有錢的時候,再去把自己的女人贖回來。其實,這也是一種很凄慘的人口買賣現象,但是在那個時代里,作為后人真的不好去責備。
因為那個時候,絕大多數人都是很窮的,一旦遇到了天災年份,或者遭遇了戰(zhàn)爭,社會生產力就會遭到嚴重的破壞,這個時候,妻離子散的人間慘劇就會不斷上演。小編根據專家的研究,發(fā)現古人“典妻”,一般都是因為以下幾個緣由。
第一個原因:因貧典妻、這可能是最為常見的現象了。當一家人完全沒有法子過下去了,已經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填飽肚子了。為了生計,男人只有把自己的老婆典當給有錢人做老婆或者妾侍。
第二個原因:處罰不貞之婦。有一些背著丈夫跟別的男人通奸的女人會被自己的男人賣掉,作為對自己的補償。
第三個原因:變相霸占婦女。在男權時代,女人只是附身于男人的一件物品而已,遇到一些欺男霸女的人,或者男人與自己的妻子發(fā)生被一些別有用心的利用了,造成了這樣的后果。
第四個原因:詐騙行為。這就與現在的拐賣婦女完全一樣了。
事實上,乾隆一直頗為自得的?康乾盛世?,是由康熙、雍正、乾隆三位皇帝共同開創(chuàng)的。但在后世史學家的眼中,前期康熙勵精圖治,打下盛世基礎;中期雍正承上啟下,延續(xù)繁榮盛景;而晚期乾隆壓力最小,熱衷歌舞升平,而清朝衰落也正是從此而始。事實也屢次證明,即便在清朝繁華盛世的背后,依然有無數貧苦百姓衣不遮體,食不果腹。
晚清的?典妻?是什么?古代畸形的婚姻產物,現代人難以接受
▲乾隆劇照
盛行于清朝的?典妻?這種社會現象便是一個很好的證明。這種現象并非盛行于偏遠苦寒之地,反而是在富庶的江浙一帶最為常見。這種情況原因復雜,在滿清入關前后,許多八旗官兵大肆搶奪民間婦女,賣妻賣女成為一種常見現象。在清朝整個局勢逐漸穩(wěn)定之后,貧苦百姓依然陷于貧困,掙扎在溫飽線上。地主和富農階級妻妾俱全,但是大部分雇農和游民都沒有妻子。
但是女性地位在封建婚姻制度中十分低下,在當時的夫妻關系中,女性是男性的私人財產。女性沒有經濟權利,只能依附于丈夫受其支配。一個家庭如果生活極端困難,那么妻子也是可以販賣典讓的?物品?。封建社會對于女子的?貞節(jié)?要求很高,但是對于傳宗接代要求更高。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以?傳宗接代?為目的買賣典當風氣越發(fā)盛行。
晚清的?典妻?是什么?古代畸形的婚姻產物,現代人難以接受
▲《典妻》劇照
一旦當一個家庭遭受到?斷子絕孫?的威脅,封建家長會采取各種方法來改變這種困境,畢竟?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在這種危機下,接受別人的妻子也就沒什么大不了的了。因為對于大多數富人來說,他們沒有必要去接受別人的妻子,他們可以自己花錢娶妻買妾。所以在?典妻?這種交易中,買賣雙方大都是家里極度貧困的窮人和有一定積蓄但依然娶不起老婆的人。
對于租借方來說,向別人租借一個妻子的主要目的就是傳宗接代,其最大的價值就在于生孩子,特別是生兒子。所以在與出租方商量時,他們也會提出自己的要求。比如對于女性的生育能力以及在租期中與原家庭的關系等等。
晚清的?典妻?是什么?古代畸形的婚姻產物,現代人難以接受
▲?典妻?契約
一旦租借雙方商定好之后,需要立下契約。妻子在約定時間內都不能回家,也不能見自己的親生孩子,一直到合約期滿,女方才能重新回到原來的家庭。一般來說這種契約,需要中間人見證出租,雙方需要簽字畫押、蓋手印等等承諾形式。在紙質契約上,對于租借的方法、時間、租金以及租金的支付方式等等都有約定,對于違規(guī)的行為也有相關規(guī)定。
一般來說,典妻的租金往往根據這名女子的實際情況來約定。她的年齡、身高、長相、健康狀況等等都可以影響租金的貴賤。通常租期是一年到五年不等,在此期間內,女子生下的孩子歸租妻的家庭所有。
晚清的?典妻?是什么?古代畸形的婚姻產物,現代人難以接受
▲《典妻》劇照
清朝廷對于這種現象一直是嚴令禁止的,在《大清律例?戶律?婚姻》中就有規(guī)定:?凡將妻妾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對于主動租用別人妻子的人也有相關的懲罰規(guī)定,產生的租金一律充公。但是這種條例治標不治本,所以就算法律禁止,仍然沒有太大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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