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就給大家?guī)砉糯刃痰奈恼?,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p>
三個人犯了同樣的罪,都要受杖刑。為了少遭點罪,行刑前,他們都給差役送了銀子,結(jié)果送三十兩的那位,骨頭被打傷了,回家養(yǎng)了三十天才好,送六十兩的,就受了點皮肉傷,幾天沒事兒了。送一百八十兩的那位,打完了板子,當天就能下地,步履如常了。可見這打板子疼不疼,完全取決你花了多少錢,要想不肉疼,那就得心疼呀。
曾經(jīng)看到這樣一個視頻,在東南亞某個小國,他們還保持著鞭刑,一個醉駕的司機被執(zhí)行鞭刑,第一鞭子,那個人是渾身亂抖,還咬著牙硬挺,第二鞭子下去,那是皮開肉綻,于是大喊大叫,第三鞭子下去,只好趴在地上痛苦的呻吟,所幸的是沒有第四鞭子第五鞭子。
刑也分打背部和打腿部、打屁股三種,那么有人會問了,古代的仗刑打屁股是像電視劇里的那樣隔著褲子打的嗎?我想其實大家都被電視劇所誤導了,事實上在古代仗刑是要“去衣受仗”的,被打的那個人是要脫掉中衣(內(nèi)衣)然后被行刑的人用毛竹或者木板打屁股的!
跟著我一起探尋歷史上真實的杖刑。
在我國的“五刑”當中,杖刑排名在第二位,這個刑簡單的說就是拿著打滾子打 *** 。其實最初的“杖刑”與“笞刑”是沒有什么區(qū)別的,只不過施行的地方可能不一定是在 *** 上了,有可能是在背上。而這就到導致了很多受刑者還沒挨幾下就被活活給打死了。因此,從唐太宗時期開始,“杖刑”和“笞刑”正式分家。在唐朝的律法之中,杖刑有著從60棍到100棍五種等級,那么問題來了,按照人體正常承受能力來計算,普通人的身體到底能夠承受多少杖呢?
大家知道,古代的“杖刑”,可不同于小時候父母拿褲腰帶抽你的 *** ,所謂“杖”,都是直徑碗口粗的大棍子,光是想想那種棍子以極快的加速度沖擊 *** ,很多人心中就會感到不寒而栗。而按照正常的行刑方式來說的話,如果不出意外,只需20杖就足以結(jié)果一個普通人的性命。
但是在中國歷史上,卻出現(xiàn)了很多奇怪的案例,有些人是百打不死,而一杖就要命的也不在少數(shù),那么同樣是庭杖,為什么最后產(chǎn)生的效果卻截然不同呢?要知道,實施庭杖的也是人,犯人的生殺大權都掌握在他們的手上,因此多年以來,他們苦練打 *** 的功夫,從而誕生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打法。
據(jù)說,要練習打 *** 的絕技,需要首先將一張宣紙放在豆腐上面,然后使用棍棒猛擊,以宣紙不破、豆腐破碎為最高境界。如果犯人的家屬肯塞錢,或者挨打的和行刑人有什么關系的話,那么打 *** 的時候就只做表面文章,雖然看上去外面打得皮開肉綻,但是實際上根本沒什么大礙,回去涂個金瘡藥,第二天就能夠下地走路;要是不給錢,或者正好是仇人的話,就按照對付豆腐的方式對付犯人,一棍子下去雖然看起來沒什么大礙,但是實際上已經(jīng)傷及了犯人的五臟六腑,弄不好大出血一命嗚呼也是見怪不怪的事情。
當然日子久了,朝廷也能夠看出些許門道,于是將庭杖的輕重程度分為“打”、“著實打”和“用心打”三種程度。所謂“打”,就是讓行刑人隨便糊弄一下,不需要太認真;而所謂“著實打”,那就是要實實在在下真功夫去行刑了,不打個天昏地暗決不罷休;最后所謂的“用心打”基本上是宣告了犯人的死刑,因為在這種程度的刑法之下,犯人們基本沒有生還的希望。
古代的杖刑有多厲害,幾下就能把人打死的原因如下:
第一:古代杖刑的力度非常的大。
古代的杖刑雖然是打屁股,但是跟現(xiàn)在打屁股是不一樣的。杖刑的力度是非常大的,而且執(zhí)行杖刑的時候,那個棍子非常的粗,有碗口那么大。這樣的棍子如果用力打在身上的話,想一想就知道有多痛,甚至可以立刻讓人內(nèi)出血,并不是輕微的皮外傷而已,所以把人打死是很平常的事情。
第二:古代行刑的人都是專業(yè)訓練過的。
既然是一種刑罰,那么肯定就不能只是普通的打一下就算了。所以古代的時候負責杖刑的人都是經(jīng)過了專業(yè)訓練的。他們剛開始會用豆腐來進行訓練,在豆腐上面會放上一張宣紙,練習到最后他們可以讓下面的豆腐稀碎,但是上面的宣紙卻完好無損。
也就是說杖刑的時候,很可能看起來只是一點皮外傷甚至看起來沒有特別嚴重,但是犯人的內(nèi)部都能早就稀爛了。皮外傷是可以痊愈的,但是身體的器官受傷以后就會引致大出血,那么在古代的時候醫(yī)療水平基本上是無法治愈的,因此杖刑就可以把人打死。
第三:杖刑也分多個等級。
如果杖刑懲罰比較輕的話,那么可能還是不致命的,只會受一點皮外傷痛幾天,但是如果杖刑的人是用心打的話,那肯定就是最高等級了,每一杖都實實在在的打在犯人的身上的話,那么就要犯人可能幾下就受不了了。但是當時懲罰的杖刑都是幾十下起,二十大板打下去,不用想都知道死的人肯定很多。
一、杖刑
杖刑的起源甚早,《尚書·舜典》有“鞭作官刑”的說法,意即用鞭杖懲罰失職的官吏。
宋明清三代規(guī)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達到凌辱之效。
漢、魏、晉都設有鞭杖的刑罰。至南北朝梁武帝(502~54在位)時,才把杖刑列入刑書,作為一項正式的刑罰手段。
杖刑是指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種刑罰。北齊北周,將杖刑列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
二,杖刑分等
1、北齊杖刑分三等:三十、二十、十。
2、北周杖刑分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3、北周、北齊均允許以金贖杖刑。
4、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創(chuàng)立折杖法,作為重刑的代用刑。《宋史·刑法志一》稱:太祖受禪,始定折杖之制。
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
5、遼國杖刑,據(jù)《遼史·刑法志》記載,其數(shù)目為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決之,即用熟皮合縫,裝沙半斤,長六寸,廣二尺,加一尺許木柄,對犯罪者擊打。
6、明代杖刑依唐、宋制,其數(shù)自六十至一百,以十為差。杖以大荊條為之,削去節(jié)目,長三尺五寸,大頭徑三分二,小頭徑二分二。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作為附加刑。徒一年加杖六十,一年半加杖七十,二年加杖八十,二年半加杖九十,三年加杖一百;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加杖一百。又行折杖之制,以五折十。
7、清代杖刑沿襲明制,其不同者:杖用大竹板,長五尺五寸,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清初沿明代以五折十之制,康熙(1662~1722)時改為四折除零,即杖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至清末,杖刑始廢。
擴展資料
手藝技巧
三百六十行中沒有這一行,但這一行絕對是靠手藝吃飯的。笞杖在手,生殺、輕重僅在一念之間。于是,怎么打人就成了一門學問。李伯元《活地獄》第九回提到此事:
從來州縣衙門掌刑的皂錄,這小板子打人,都是要預先操練熟的。有的雖然打得皮破血流,而骨肉不傷,亦有些下死的打,但見皮膚紅腫,而內(nèi)里卻受傷甚重。
有人說,凡為皂錄的,預先操練這打人的法子,是用一塊豆腐,擺在地下,拿小板子打上去,只準有響聲,不準打破;等到打完,里頭的豆腐都爛了,外面依舊是整整方方的一塊,絲毫不動,這方是第一把能手。凡是犯罪的人,曉得自己理屈,今日難免責打,不惜花錢給這掌刑的
這樣一來,掌握這種高超本領的人,不僅能夠順利完成笞杖任務,而且可以執(zhí)法違法,從中漁利。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刑罰分考十四》記載,明代廠衛(wèi)負責施行廷杖的校卒在訓練時,先用皮革綁扎成兩個人形,一個里面放上磚頭,一個外面包上紙,然后再給他們穿上衣服,讓校卒對他們行杖。放磚頭的人形是用來練習“外輕內(nèi)重”手法的,要求能做到看起來似乎打得很輕,衣服也不要破損,但里面的磚頭要打碎。
包紙的人形是用來練習“外重內(nèi)輕”手法的,要求做到看起來似乎打得很重,但里面包裹的紙不能損傷。行杖要達到這樣的水平才算合格。
清代方苞《獄中雜記》中曾記載著他在刑部監(jiān)獄中親眼看見的一件事:有三個犯人遭受同樣的杖刑,為了少吃點苦頭,他們事前都賄賂了行杖的差役。一個犯人送了三十兩銀子,被稍微打傷一點骨頭,養(yǎng)了一個月的傷,第二個犯人送了一倍的銀子,只打傷一點皮肉,不到一個月就好了,第三個犯人給了一百八十兩銀子,受刑后當晚就步履如常了。
很顯然,有錢人犯錯誤,只要打點得力,一般是可以免去皮肉之苦的。最苦的是那些老百姓們,老錢見不著幾個,到頭來犯點錯誤,使不上銀子,一準落得被狠揍一頓了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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