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8年前的今天,1983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對江青、張春橋減刑。
30年代初的江青
1983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經(jīng)過審查,鑒于罪犯江青、張春橋在服刑期間,無抗拒改造卑劣情節(jié),依法裁定:對原判處罪犯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2年履行減為無期徒刑;原判處剝奪政治權(quán)利畢生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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