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修散文名篇·縱囚論》唐宋八大家名作鑒賞
信義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①,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茍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馀人②,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后者③: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于人情哉?
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④之速,有如是者矣?!痹唬骸疤谥疄榇?,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⑤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比淮吮責o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⑥,必本于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⑦以干譽⑧。
【注】
①刑入于死者:指刑法定罪達到死刑者。入,指定以罪名,使受刑罰。②錄大辟囚三百馀人:選取死囚三百余人。錄,收集、匯集之意。大辟,古代五刑之最,死刑。{3}及期而卒自歸無后者:(死囚)到了期限而最終自己歸宋,沒有誤期遲到的。{4}移人:改變?nèi)耍ǖ钠沸裕?。{5}縱:放縱。此指假釋性地放出囚犯。⑥三王之治:指夏禹,商湯,周文王、周武王的治國理民。⑦逆情:違背人情法理。⑧干譽:謀求名譽。
據(jù)《舊唐書?太宗紀》記載:貞觀六年,唐太宗將待執(zhí)行的三百余死囚假釋歸家,并約定他們返回監(jiān)獄受死的日期。其后三百余人皆如期返回,朝廷遂赦免其死罪。這件被后世傳為美談的太宗“德政”,與唐太宗主張刑法寬簡、死刑要嚴、赦令勿濫的一貫態(tài)度不合。為此,歐陽修也對太宗“縱囚”赦死的不合人情法理提出質(zhì)疑,認為是矯枉過正了。
本文作于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按照提出質(zhì)疑、論述說明、提出自己的觀點的順序進行。體現(xiàn)了歐陽修論理文一向邏輯性強、結(jié)構(gòu)嚴密的特點。
文章開始并不直設論點,而是先放開一筆,泛論君子小人之別,為全文的議論樹立了一個參照標準;同時也藏下暗筆,以“罪大惡極”反照太宗釋囚不通情理,以“視死如歸”反照死囚自歸不合情理。做到泛論不泛,緊扣論題。接著簡敘縱囚之事,斷以評議,又緊扣君子小人之別。
然后,歐陽修先肯定太宗“智者不肯為惡,愚人好犯憲章”的論述,提出“信義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的主張和措施。認為信義只能用于君子,對小人則要用刑法。因此,唐太宗縱囚使歸的事是不合乎常情的,是現(xiàn)實中不大可能存在的事情,即使發(fā)生過,也只能是上下互相欺騙沽名釣譽之舉,不能成為治理天下的定法。還特別指出,刑罰達到死刑者,那又是“罪大惡極”的“小人之尤甚者”,不可輕易寬赦。段尾以一句反詰句“此豈近于人情哉”,表達作者的不解和質(zhì)疑,引發(fā)讀者思考,同時總結(jié)上文,開啟下文。
在其后的論證中,作者對太宗“縱囚”赦死之壯舉進一步分析、批駁,指出唐太宗的做法有悖人情,違反法度,只不過是借此邀取名譽的一種手段——“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一針見血地指出這件事是沽名釣譽,表達了自己與眾不同的觀點。
統(tǒng)治者違背情理以邀取名聲,是否利于治國呢?這是末段議論的重點,也即本文的論題。文章同樣沒有直涉論題,而是先宕開一問,故作自答,以揭示施恩德與近情理之間的矛盾:歸而誅之,如再縱又歸,顯然不近情理;如再縱不歸,無從體現(xiàn)恩德,故以否定收斷。最后,順理成章地指出唐太宗的做法不值得效法,不可以作為“天下之常法”,而應該“堯、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
本篇立論清楚,在短小的篇幅內(nèi),或質(zhì)疑,或答問,步步分析,層層辯駁,寫來卻從容不迫,渾然一體,似有洋洋萬言,十分耐讀,是一篇發(fā)揮雄辯之才的力作。
后人評論
趙乃增:“針對太宗的逆情立異的作為,層層批駁辨析,暴露出‘縱囚’事件的違背人情常理的荒謬不實,行文老辣,有理有據(jù),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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