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宣武帝延昌年間(公元512—516年)。壽春縣(今屬安徽省壽縣)農(nóng)村有一個叫荀泰的鄉(xiāng)民,兒子長到3 歲,遇到動亂,丟失在路上,幾年不知下落,夫妻倆整日憂愁。后來,一次偶然的機(jī)會,荀泰到城里去集市采買東西,看見自己的兒子在同縣一個叫趙奉伯的家中,便告到縣府,希望官府判還他兒子??h令派入把荀泰和趙奉伯傳到衙門審問,兩人都說是自己的孩子,而且都找了各自的鄉(xiāng)鄰作證??h令實(shí)在無法判決,只得上報。
后來,揚(yáng)州刺史李崇聽說后,很輕松他說:“小事一樁,容易搞清。”他讓荀、趙二家與孩子分居,不許來往。
數(shù)月后的一天,官府派人送信到荀、趙二家說:“孩子得了急病,難以救治,已經(jīng)死亡。刺史有令,你們家中可派人去看望,并出錢料理后事?!?/p>
聽到這個不幸的消息,荀泰號陶大哭,悲痛難忍;而趙奉伯僅是嘆息幾聲,并沒有悲痛異常的表現(xiàn)。李崇聽了差役講的兩家情況,馬上將孩子判還荀泰,并追查趙奉伯詐騙他人兒子的罪責(zé)。
趙奉伯供認(rèn)道:“我的親生兒子不幸在很小的時候病死了,為了年老有個依靠,我才冒認(rèn)別人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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